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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委托自治区税务机关全额代征和国库集中汇缴的通知
来源: 作者:通辽市总工会 浏览: 发表时间:2025-10-23
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委托自治区税务机关全额代征和国库集中汇缴的通知

(内工发﹝2019﹞1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工会、税务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各旗县(市、区)支行,全区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成立后,具体承担全区范围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现行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原国税、原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下同)的征缴管理,为工会组织履行维权服务职责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委托自治区税务机关全额代征和国库集中汇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其工会经费统一由自治区税务机关代征。

二、代征标准

  (一)计算基数

1.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以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

2.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

3.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年第1号令为依据,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4.对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以该单位所在地区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二)代征比例

1.对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税务机关按其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自注册登记满六个月的次月起,按其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工会筹备金。

2.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我区境内的路局、段、站和全资或控股(50%以上,不含50%,下同)子公司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5%征缴工会经费。哈尔滨局、沈阳局所属的驻我区运营单位和多元经营单位仍按照原渠道上解自治区总工会。

3.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在我区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按其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5%缴纳工会经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银行仍按照原渠道收缴。

4.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机场和各航空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5%征缴工会经费。

三、征收管理

(一)登记与变更

1.企业自注册登记六个月内,应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征工会经费信息登记,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及证明,确定缴纳工会经费的方式,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存档一年。

2.基层工会成立或工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应当提交书面变更申请、上级工会批准文件或变更隶属关系批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登记信息。

3.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缴费单位,必须由该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相关部门决定、决议等材料,报所属地方总工会进行注销登记,由地方总工会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二)申报与缴纳

1.工会经费的申报与征缴遵循属地原则。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征外,其他缴费单位一般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比照税收管辖范围)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2.原则上税务机关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代征工会经费。一般纳税人按月缴纳工会经费,在保障工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各地也可实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缴纳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季)终了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3.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征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三)受理与审核

缴费单位可通过大厅或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办理工会经费申报缴纳业务时,应如实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的《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同时一并报送上月全部职工工资发放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相关性审核,资料齐全的,受理申报;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缴费单位补正,复核合格后准予申报。缴费单位对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退库与更正

缴费单位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多缴纳工会经费的,可以抵顶以后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也可以申请退库。确需退库的,具体操作比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国库〔201821号)关于社会保险费退付流程,由工会经费专户办理退库,人民银行各级国库不再办理退库业务。更正业务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办理。

(五)集中申报

1.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在我区各旗县(市、区)的金融保险证券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应单独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不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盟市分行(公司、局)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5%集中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含全、控股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应单独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不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以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采用集团公司汇总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集团公司需在每年12月31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一年度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名单,各级税务机关在每年1月15日前,将集团公司当年汇总缴纳分文机构名单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税务局非税收入处。列入当年汇总缴纳名单的分支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3.对集团公司总部不在我区境内的,其在我区境内的代行省公司职能的机构可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会经费缴纳方式。

四、汇缴划转

(一)全区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全部通过全区级国库核算管理。全区的工会经费按照就地缴的原则,级国库再由各级国库逐级收纳、报解进入国家金库内蒙古自治区分库。

(二)所有通过各级国库汇缴的工会经费要与同级税务机关进行核对,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定期划转到自治区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自治区总工会及时将代征的工会经费按照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工会、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自治区直管大企业工会本级留成部分及其所属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分别划转至其工会经费工作费户和返款专户,以确保各级工会组织的经费及时到位。

(三)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其留成经费分别由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工会、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自治区直管大企业工会直接划拨到基层工会账户。基层工会尚未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其经费暂由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工会、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自治区直管大企业工会代为管理,或根据有关规定拨付使用。

(四)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应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成,筹备金中属基层工会留成部分,暂由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工会、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自治区直管大企业工会代为管理,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建会,根据有关规定拨付使用。

五、报表和对账

(一)各级国库与同级税务机关要采取电子信息对账、现场对账等多种方式,加强每日每月每季工会经费对账工作。

(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应于每月初向自治区总工会提供上月的全区各级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收入月报表及分盟市月报表,各级国库应向同级总工会提供上月的本地区代征工会经费收入月报表及分旗县(或征收分局)月报表。

(三)各级税务机关、国库部门要支持配合工会开展的对账工作,及时向工会提供与核对相关的征缴入库数据或税务代征明细电子数据,确保税务代征工会经费数据与同级国库入库数据一致,与发送工会的代征工会经费管理系统数据一致。

六、工会经费清缴与处罚规定

(一)工会经费不得减免。

(二)缴费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含)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工会经费,旗县(含)以上税务局应会同同级总工会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相关书面材料包括申请缓缴工会经费报告、当期财务报表及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三)缴费单位应当按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对不按期或不据实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催报催缴,并参照税款滞纳金比例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不超过欠款工会经费本金。缴费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缴纳工会经费导致加收工会经费滞纳金的,可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方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工会与同级税务局会商同意后,报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税务局核实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免。

(四)对于无正当理由、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移交地方工会,由地方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缴费单位应按照代征工会经费的有关要求,主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支持本单位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和工会依法独立管理经费。

(二)各级工会要积极做好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代征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和督促配合工作。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工会经费代征工作,进一步强化代征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代征服务,确保代征的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入库,要将代征工作视同税收征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检查。

(四)各级工会和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任何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上级工会和税务局的监督检查,加强工会经费的代征管理工作。

(五)为保证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成立自治区委托税务代征和国库集中汇缴工会经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代征工作的落实,并定期对各地工会经费征缴使用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八、其他规定

(一)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就工会经费征缴制定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遵照本通知执行,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自治区委托税务代征和国库集中汇缴工会经费工作协调小组名单(略)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