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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财务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通辽市总工会 浏览: 发表时间: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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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会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财务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工发﹝2020﹞13号)

 

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区总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财务监督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总工会第十一届委员会第12次主席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20年8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工会预算管理和监督,规范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保障工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工会职能的有效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92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会预算是各级工会组织及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一定程序核定的年度收支计划。

第三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会系统实行一级工会一级预算,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即全国总工会、自治区级工会、盟市级工会、旗县工会和基层工会。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虽为一级工会组织,但不在前款五级工会预算中,且不参与工会经费分成,其收入主要来源是上级工会补助、政府(行政)补助等。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根据管理体制,确定所属下级工会的预算管理级次,并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经自治区总工会批准,依法独立管理经费的自治区和盟市级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根据各自管理体制,确定所属下级工会的预算管理级次,并分别报自治区总工会和盟市工会备案。

第五条 自治区工会预算由自治区总工会总预算、盟市工会总预算组成。

自治区总工会总预算由自治区总工会本级预算、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总预算、自治区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总预算以及与自治区总工会建立经费拨缴关系的单位工会汇总预算组成。

盟市工会总预算由盟市工会本级预算和汇总的旗县工会总预算、盟市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总预算以及与盟市工会建立经费拨缴关系的单位工会汇总预算组成。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自治区和盟市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工会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工会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工会总预算即指下一级工会的本级预算。盟市、旗县工会不汇总属地内的自治区和盟市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所属单位的预算。

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本级次范围内所有收支预算,包括本级所属单位的单位预算和本级工会的转移支付预算。

单位预算是指本级工会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转移支付预算是指本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补助预算。

第六条 拨缴的工会经费实行分成制,分成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制定。

第七条 工会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工会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特定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九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是预算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自治区总工会财务管理部门职权

(一)具体负责汇总编制自治区工会预算,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二)汇总编制自治区总工会总预算;

(三)具体负责编制自治区总工会本级预(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必要程序审查、审议通过后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四)批复自治区总工会本级所属预算单位的预(决)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对盟市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自治区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的预(决)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实行备案管理;

(五)提出自治区总工会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经自治区总工会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提交自治区总工会党组和主席常务会议审议;

(六)具体负责汇总编制自治区工会决算,报全国总工会;

(七)定期向自治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其常委会报告自治区总工会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盟市工会财务管理部门职权

(一)汇总编制盟市工会总预算,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二)编制盟市工会本级预(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必要程序审查、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三)批复盟市工会本级所属预算单位的预(决)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对下一级工会的本级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四)提出盟市工会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提交盟市工会党组和主席会议审议;

(五)汇总本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决算,报自治区总工会;

(六)定期向盟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其常委会报告盟市工会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旗县工会的职权

(一)汇总编制旗县工会总预算,报盟市工会备案;

(二)编制旗县工会本级预(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必要程序审查、审议通过后报盟市工会备案;

(三)审批旗县工会本级所属预算单位的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对下一级工会的本级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四)旗县工会党组或主席会议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

(五)汇总本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决算,报盟市工会;

(六)定期向旗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其常委会报告旗县工会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的职权

(一)汇总编制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总预算,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二)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经必要程序审查、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三)对下一级工会的本级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四)汇总本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决算,报自治区总工会。

第十六条 自治区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职权(盟市集团公司工会参照执行):

(一)汇总编制自治区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总预算,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二)编制自治区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本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经必要程序审查、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总工会审批或备案

(三)批复本级工会所属预算单位的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对下一级工会的本级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四)主席会议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五)汇总本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决算,报自治区总工会。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汇总编制本级及下级工会总预算,报上级工会备案

(二)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经必要程序审查、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三)协助上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的本级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四)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汇总本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决算,报上级工会。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级工会预(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报上级工会备案;

(二)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三)定期向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本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四)批复本级所属预算单位的预(决)算

(五)编制本级工会决算,报上级工会。

第十九条 旗县以上工会机关财务部门职责

编制本级工会机关预(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本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作为本级预算或预算调整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工会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旗县以上及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预算收入包括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预算收入包括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预算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工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债务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旗县以上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自治区和盟市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及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预算支出包括职工活动组织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预算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支出包括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工会预算管理实际,自治区总工会根据全总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会工作实际,及时印发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的通知。盟市工会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自治区和盟市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应根据自治区总工会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署,编制本级预算,汇总下一级工会总预算,按规定时限报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应当围绕自治区工作大局,紧扣工会中心工作,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根据跨年度预算平衡的原则,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存量资产情况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编制预算草案。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为类、款。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支范围,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工会办公场所和工会活动设施等物质条件应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行政提供。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同级政府或行政支持,将政府或行政补助纳入预算管理。在政府或行政补助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动用经费弥补不足,上级工会也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二条 旗县以上工会可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情况,结合同级财政保障程度,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或定项补助。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保障日常运行经费,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和一般行政性支出,重点支持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等中心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按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进行分类细化。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为项目支出,必须按项目编列预算。

第三十五条 旗县以上工会的基本支出预算,应参照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当年未执行完毕的基本支出预算可在下年继续使用。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自治区和盟市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基层工会在单位行政不能足额保障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会上一年度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作为项目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当年预算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预算支出的,可以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弥补不足。各级工会一般不得对外举债,旗县以上工会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必须经过党组和主席会议集体研究。

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全总和自治区总工会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上级工会给下级工会未指定用途的补助,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下级工会的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编制。

专项转移支付是上级工会给下级工会用于专项工作的补助,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分项目编制。

旗县以上工会应当将对下级工会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工会。各级工会应当将上级工会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第三十九条 旗县以上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预算项目库。

第四十条 旗县以上工会应根据基本建设类项目立项批复确定的资金渠道编制年度支出预算。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编制预算时,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工会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第四十二条 旗县以上工会和自治区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可以按照本级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因处理突发事件、政策性增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四十三条 旗县以上工会、自治区和盟市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第四十四条 旗县以上工会预算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同志签批,经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交党组和主席(常务)会议审议;

自治区和盟市大型企业集团公司预算经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交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的预算由主要领导同志签批后,经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上一级工会认为下一级工会预算与法律法规、上级工会预算编制要求不符的,有权提出修订意见,下级工会应予调整。

第四十六条 旗县以上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的编制及审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级工会本级预算经批准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四十八条 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各级工会所属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对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四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按照年度预算积极组织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十条 预算批准前,上一年结转的项目支出和必要的基本支出可以提前使用。其他工作支出确需提前使用的,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第五十二条 旗县以上工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不得虚假列支。

第五十三条 当年预算执行中,旗县以上工会因处理突发事件、政策性增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需要增加预算支出的,可以由本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提出预备费的动用方案,报本级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各级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下列事项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动用预备费仍不足以安排支出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预算调整每年一次,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调整程序按照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执行。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工会增加预算支出,经本级党组会议和主席(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可以先安排支出,所增加的支出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工会因上级工会和同级财政增加不需要本级工会提供配套资金的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五十五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预算总支出不变确需调剂使用的,由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提出预算调剂方案。旗县以上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自治区和盟市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须在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同志签批,经本级工会经审办审查,提交主席办公会议(或主席会议)审定;各预算单位须经本级工会分管主席审签后,经本级工会经审办审查,提交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或主席会议)审定;基层工会须经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提交工会委员会审定。

项目预算资金不变、项目内容发生改变的,按照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内明细预算的调剂,由项目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调剂方案,由本级工会(所属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工会(所属预算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第五十六条 旗县以上工会、自治区和盟市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在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预算年度中出现短收,应通过减少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解决。以上变化情况应在决算说明中进行反映。

第五十七条 旗县以上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自治区和盟市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以及所属预算单位和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章 决算

第五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规定编制本级工会收支决算草案和汇总下一级工会收支决算。

第五十九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十条 决算编制的职权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基层工会决算草案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各级工会所属预算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本级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决算草案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会规定的,有权责令其纠正。

第六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将经批准的本级决算及下一级工会的决算汇总,在规定时间内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 上一级工会认为下一级工会决算与法律法规、上级工会决算编制要求不符的,有权提出修订意见,下级工会应予调整。

第六十四条 各级工会本级决算批准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

第七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本级所属单位及下一级工会预(决)算进行财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各级工会的预(决)算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同时接受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各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依法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编报本级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批复预(决)算的;

(二) 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三) 截留、挪用、拖欠拨缴经费收入的;

(四) 未经批准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第六十九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虚报、冒领预算资金的;

(二)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第七十条 旗县以上工会预(决)算应在工会内部公开,经单位批准可向社会公开。

基层工会预(决)算应向全体工会会员公开。涉密事项的预(决)算不得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7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内工办发〔201267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财务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9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会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务监督,是指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财务制度,运用一定的监督方法对本级机关和所属单位及下一级工会财务活动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工会财务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工作体制。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统一领导全区工会财务监督工作,盟市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自治区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以下简称盟市工会)、旗县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级和下一级工会财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各类资金和财务运行全过程的工会财务监督工作机制。

第二章 监督职责和内容

第五条 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工会系统的财务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区工会财务监督制度,并对盟市级工会制定的财务制度进行备案管理;

(二)制定全区工会年度财务监督工作计划;

(三)对自治区总工会本级所属单位进行财务监督;

(四)对盟市工会进行财务监督;

(五)承担自治区总工会本级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

(六)开展工会财务监督理论研究;

(七)其他财务监督相关工作。

第六条 盟市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管辖范围内各级工会的财务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盟市工会年度财务监督工作计划;

(二)对本级所属单位和下一级工会进行财务监督,并向自治区总工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工作情况;

(三)开展工会财务监督理论研究;

(四)承担盟市工会本级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并对下一级工会制定的财务制度进行备案管理;

(五)承担盟市工会交办的其他财务监督相关工作。

第七条 旗县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和下一级工会财务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旗县工会年度财务监督工作计划;

(二)对本级所属单位和下一级工会进行财务监督,并向盟市工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工作情况;

(三)开展工会财务监督理论研究;

(四)制定旗县工会本级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建设工作。

第八条 基层工会应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配合上级工会财务监督。

第九条 工会财务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施财务监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十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工会经费计拨、收缴与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三)工会预算编制、审批与执行情况;

(四)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及其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工作项目立项以及项目资金的审批程序;

(六)工会集中采购活动的规范性;

(七)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九)工会会计报告编制情况;

(十)巡视巡察、政府审计、工会经费审查审计、财务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方法、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实施财务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调取、查阅、复制被监督单位的预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核查被监督单位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实物资产、会计核算等情况;

(三)经监督工作负责人批准,向被监督单位的所属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财务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第十三条 日常监督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事前监督,重点关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项目立项与预算编制审批、费用开支标准等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各项经济活动的预算资金拨付、费用开支程序等合法合规性以及制度执行等情况。事后监督,重点对资金使用绩效、会计报告质量等进行监督评价。同时,要关注经济活动在资金使用方面,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的规定认真执行,有无挪用、浪费、侵占、超标准等行为,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其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等。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可以通过税务代征工会经费、预算管理系统等财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财务日常动态监控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五条 专项监督是针对特定事项、特定资金或因特殊需要对相关单位进行的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实施专项监督一般应事先向被监督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工作时限和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实施专项监督前,应组成监督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工作组成员与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监督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监督实施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实施专项监督时,监督工作人员应取得相关证据,编制财务监督工作底稿,完整记录监督事项,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晰。

第十九条 专项监督结束前,监督工作组应形成专项监督报告,经监督实施部门同意后,征求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建议。被监督单位应在收到专项监督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监督工作组应充分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建议,形成正式报告,经监督实施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送达被监督单位。

第二十条 被监督单位要根据专项监督报告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收到财务监督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事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专项监督实施部门。专项监督实施部门可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专项监督实施部门应认真收集整理专项监督的各类材料、文件、数据等,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应与巡视巡察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经审监督有效衔接,充分利用有关部门专项监督、审计监督结果,避免给被监督单位增加不必要负担。

第四章 责任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应当配合监督工作,为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有以下情形的,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建议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拒绝、阻挠、拖延财务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转移、隐匿、损毁相关资料与证据的;

(四)对监督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予以纠正;

(二)责令停止执行与国家和上级工会相抵触的相关规定;

(三)停止拨付与违规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并追回余款;

(四)责令追回被截留、挪用的款项;

(五)追回违规开支款项;

(六)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应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督工作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所在单位依规依纪给予处理;涉嫌违纪违法或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